山东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1-11-17 14:36:44
第一条 为健全山东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活动(以下统称“教育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教育培训教学过程监管,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实现学校教育培训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令624号)、《山东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20〕22号)、《山东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山大教字〔2021〕24号),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遵循教学规律,遵守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政策规定;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公正公平,以督促教,以督促学,热心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依托山东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教育培训质量进行信息化管理。办学单位须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培训项目及相关信息的备案。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办学环节进行监督导管,定期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情况,及时反馈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 教学学院和研究院(所)(以下统称“办学单位”)党委作为办学活动责任主体,承担本单位的教育培训质量监管责任。
1.把握办学方向
办学单位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养与专业能力。
2.建立保障体系
办学单位应建立教育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师队伍的选聘与管理,做好教育培训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3.加强风险防控
办学单位应增强办学风险防控意识,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完善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
4.实施全过程监管
加强教育培训质量全过程控制,紧抓办学环节各项要素,形成有效的质量检测与反馈机制。
第六条 教育培训的日常管理以跟班督导、质量评估等方式进行。
1.跟班督导
学校组织教学督导人员对教育培训项目进行跟班督导,通过现场听课、与学员沟通等方式,检查项目的教师授课、学习效果以及管理服务等情况。
2.教学质量评估
教学督导人员对项目的课堂教学情况和组织管理服务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填写并提交《山东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督学记录表》。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建立教育培训质量管理档案,将教育培训质量督导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项目评价和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