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宣传管理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1-11-17 15:44:4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活动(以下统称“教育培训”)的宣传工作,规避风险,维护学校办学声誉,根据《山东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山大教字〔2020〕22号)、《山东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山大教字〔2021〕2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以山东大学名义开展的各类教育培训,以及冠用学校名称开展教育培训的各教学学院和研究院(所)(以下统称“办学单位”)。
第三条 学校教育培训宣传工作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国家战略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推动教育培训高端化、项目化、品牌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教育培训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协调统筹与监督指导职能,负责招生简章等宣传材料的审批及备案工作。
第五条 办学单位党委作为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承担本单位教育培训的宣传管理责任。办学单位须提高政治意识与责任意识,加强合作单位人员管理,进行人员报备;规范宣传材料审核流程,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推广宣传的项目名称及内容须与审批材料一致。名称必须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宣传内容必须合法、明晰、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模糊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使用“考试通过率/录取率100%”“唯一”等绝对性字眼,不得欺骗、误导学员。
第七条 宣传材料中如冠用“山东大学”名称或使用“山东大学”商标标识,必须在项目名称的紧邻位置以醒目方式注明办学单位全称。未经审批备案,办学单位不得以学校名称、商标标识为项目冠名。
第八条 推广宣传工作中所使用的域名包含“sdu.edu.cn”的网站、以山东大学法人资质开通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百度推广账户等须严格按照《山东大学校园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山大综字〔2018〕22号)、《山东大学校园网站管理规定》(山大党宣字〔2019〕10号)、《山东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规定》(山大党宣字〔2019〕11号)等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条 对于出国留学语言培训项目,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协调参加高考招生咨询会、教育展会等招生宣传活动。办学单位单独组织的说明会、宣介会等推广活动,须于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备。
第十条 各项宣传材料、非山东大学二级域名推广网站及个人注册的新媒体账号须经办学单位党委审核并提交“山东大学教育培训招生宣传审批备案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项目的推广宣传。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鼓励办学单位加大教育培训项目宣传推广,树立品牌形象;严禁通过个人、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代理宣传招生;严禁合作办学单位工作人员以山东大学教职医务员工的身份代表学校进行对外宣传或开展与合作项目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 宣传工作结束后,各办学单位应做好工作总结和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 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